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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商君书】卷14修权诗解1立法明分权信非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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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7-26 20:38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商君书】卷14修权诗解1立法明分权信非私
题文诗:
国所以治:日法信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人主失守,其国.君臣释法,任私必乱.
立法明分,不以私.权制独断,于君则威.
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
惟明主能,爱权重信,而不以,损国.
上多惠言,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
不致其刑,则民傲死.赏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法之约也.明主任法.主不蔽,
,不欺谓察.赏厚而信,不失疏远;
刑重而必,不违亲近,臣不蔽主,下不欺上.
世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国所以乱.
先王至正,权衡,尺寸,至今法之,
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尺寸,
而意长短,其明,商贾不用,为其不必.
故法,国之权衡.法度,而任私议,
皆不知类.不以法论,智贤不肖,惟尧也;
世不尽尧.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
立法明分,中程者赏,毁公者诛.赏诛之法,
不失其仪,故民不争.不以爵禄,便近亲,
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上.
【原文】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类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不以爵禄便近亲,则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上。
【译文】
      国家的安定有三个因素:一是法度,二是信用,三是权力。法度是君臣共同执掌的;信用是君臣共同树立的;权力是君主独自控制的。君主失去掌握的权力则国家会陷入危机,君臣抛弃法度只顾私利国家必然混乱。所以确立法度明确公私的界线,并且不因为私利而损害法度,则国家会安定。君主独掌权力控制人民就树立了威信。人民相信君主的赏赐事业就会办成,相信君主的惩罚犯罪就不会发生。只有贤明的君主才珍惜权力看重信用,不会因为私利而损害法度。所以君主许下很多施予恩惠的空话而不能实现,臣下就不会愿意效力;屡次颁布严厉的法令而从不执行,民众就会轻视死刑。所有的奖赏都是文治,而惩罚是武治,赏罚是法度的纲要,所以贤明的君主是看重法制的。贤明的君主不被蒙蔽叫贤明,不被欺骗叫明察。所以重赏之下树立了信用,而重罚也是必然的。(重赏)不忘关系疏远的人,(重罚)不回避关系亲近的人。这样臣子就不会蒙蔽君主,百姓就不会欺骗统治者。
       世上的统治者大多数都抛弃了法度而任由私人意见来统治国家,这是国家为什么混乱的原因。先王制定秤砣和秤杆,确立尺寸的标准,作为标准沿用至今,是因为制定的各种量制的界限明了。如果抛弃了权衡而判断轻重,废除尺寸而估计长短,即使估计的很准,商人也不会用这种办法,因为这样的结果不是完全肯定的。所以法度也是治国的权衡。违背法度而靠个人意见,都是不知类推事理的。不用法度就可断定人是智慧还是愚笨,贤明还是无能的就只有尧了,但世上不是人人都是尧。所以先王知道不可以任由私议和称誉个人来治理国家,必须规定法律明确标准,符合法律的就奖励他,危害国家的就要惩罚。赏罚的法度不失标准,民众就不会有争议
庄周的蝴蝶 發表於 2025-5-22 06:08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书·修权》篇义理阐微

《商君书》卷十四《修权》篇开宗明义,以"法、信、权"三者为治国枢要,其言曰:"国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此三纲目实为法家政治哲学之精粹,今试为剖析其微旨。

一、法者君臣共操
法之为物,非徒刑律条文而已,实乃"君臣之所共操"的治国准绳。商君强调"立法明分",即通过成文法确立名分秩序,使"治不以私"。此与《韩非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之说相呼应,体现法家"一断于法"的核心主张。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共操"二字深具匠心,既否定君主可越法而行,亦杜绝臣下玩法舞弊,较之儒家"礼不下庶人"的差序伦理,更具平等性制度设计。

二、信者君臣共立
"信"在法家体系中有特殊意涵。商君谓"信者君臣之所共立",非指道德诚信,而是指法令执行的确定性。《管子·形势解》云:"法立而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正与此同调。法家之"信"强调"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子·定法》),通过建立绝对可预期的赏罚机制,使"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此种制度性信任的构建,实为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

三、权者君之所独制
"权"之论述最见法家特色。商君明言"权者君之所独制",此"权"非泛指权力,特指立法权与最终裁决权。《慎子·逸文》有云:"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正可互参。然需辨明的是,此"独制"须以"权制独断于君则威"为前提,即君主行使权力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制框架,否则将堕入"人主失守则国危"的困境。这种"有限专制"理论,与西方霍布斯《利维坦》中的主权学说颇有可比较处。

四、释法任私之弊
篇中警示"君臣释法任私必乱",实为针对儒家"亲亲尊尊"人治传统的批判。商君所见之"私",不仅指个人私欲,更涵盖一切非制度化的治理方式。这种将"公-私"对立置于"法-情"框架下的思维,与《韩非子·五蠹》"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一脉相承,构成法家区别于其他学派的根本特征。

要言之,《修权》篇构建的"法-信-权"三维体系,实为君主政体下的法治雏形。其以法制消解人治、以制度替代道德的思路,虽最终服务于富国强兵之目标,然其中蕴含的"形式合理性"追求,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今日观之,其中关于权力制衡、法律公信力的论述,仍不失其启示价值。
吕服 發表於 2025-6-19 06:04 | 顯示全部樓層
《商君书·修权》篇法理思想发微

《商君书》卷十四《修权》篇开宗明义提出"法、信、权"三位一体的治国纲领,此乃法家政治哲学之精髓。所谓"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信者君臣之所共立,权者君之所独制",实为建构法治国家的三重维度,其中蕴含的政制智慧,值得深入剖析。

一、法度之公器性
"共操"之说揭示法的公共契约本质。商君强调"立法明分",其要义在于确立客观规范以取代主观臆断。此与《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之说相呼应,皆主张法乃"天下之程式"。值得注意的是,商鞅将"释法任私"视为乱政之源,此论直指人治弊端。考诸《管子·明法解》"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之论,可见法家对制度理性的共同追求。

二、政信之契约性
"共立"之说体现法家独特的契约精神。商鞅之"信"非儒家道德诚信,而是指法令执行的确定性。《修权》后文强调"民信其赏则事功,畏其罚则奸止",正与《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信赏必罚"形成互文。这种制度信用观,实为建立政府公信力的早期政治实践。

三、君权之制度约束
"独制"之说需辩证理解。表面看是主张君主集权,然结合"权制独断于君则威"的完整表述,其深层逻辑在于:君权必须通过制度化运作方能确立权威。此与慎到"立天子以为天下"(《慎子·威德》)的思想暗合,皆强调权力需纳于法制框架。商鞅警告"人主失守则国危",恰说明君权失范将导致统治危机。

当代启示:
1. 法的公共性:立法须超越个体意志,现代法治建设尤需警惕"任私乱法"
2. 政令连续性:政府信用维系于制度稳定,政策摇摆将削弱治理效能
3. 权力制度化:领导权威应源于制度授权,此理古今相通

《修权》篇的价值,在于将专制时代的君权纳入客观法度约束。虽有其历史局限,然其"不以私害法"的核心主张,对当代治国理政仍具镜鉴意义。法家思想之现代转化,正可由此发轫。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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