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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 【墨子】卷24天志(中)诗解4爱人利人顺天天赏憎人贼人悖天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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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2-9-15 10:1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墨子】卷24天志(中)诗解4爱人利人顺天赏憎人贼人天天罚
题文诗:
且吾所以,知天之爱,民之厚者,不止此而,
已矣,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
者有之矣;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
者亦有矣.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
者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
尧舜禹汤,王,焉所从事?曰从事兼,
不从事别.兼者处大,不攻小国,处大家也,
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
贵不傲贱;观其,上利乎天,中利乎鬼,
下利乎人,无所不利,是谓天德.聚敛天下,
之美名而,加之焉曰:此仁义也.爱人利人,
顺天之意,得天之赏.不止,书于竹帛,
镂之金石,琢之盘盂,传遗后世,子孙:
将何以为?将以识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
得天之赏.皇矣:帝谓文王,予怀明德,
不大声色,不长夏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帝善其顺,法则也故,举殷赏之,使为天子,
富有天下,名誉至今,不息故夫,爱人利人,
顺天之意,得天赏者,既可得知.憎人贼人,
反天之意,得天罚者,曰若昔者,三代暴王,
桀纣幽厉;焉所从事?曰从事别,不从事兼.
别者处大,则攻小国,处大家则,乱小家也,
劫弱,暴寡,谋愚,傲贱;
观其,上不利天,中不利鬼,下不利人,
三不利也,无所利之,是谓天贼.善恶昭彰,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咎由自取,不得不亡.
【原文】4且吾所以知天之爱民之厚者,不止此而已矣。曰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有之;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亦有矣。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谁也?曰:若昔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尧、舜、禹、汤、文、武,焉所从事?曰:从事『兼』,不从事『别』。兼者,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乱小家,强不劫弱,众不暴寡,诈不谋愚,贵不傲贱;观其事,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无所不利,是谓天德。聚敛天下之美名而加之焉,曰:『此仁也,义也。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也。』
不止此而已,书于竹帛,镂之金石,琢之盘盂,传遗后世子孙,曰:『将何以为?将以识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也。』【皇矣】道之曰:『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13帝善其顺法则也,故举殷以赏之,使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誉至今不息。故夫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既可得留而已(14)。夫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是也。桀、纣、幽、厉,焉所从事?曰:从事别,不从事兼。别者,处大国则攻小国,处大家则乱小家,强劫弱,众暴寡,诈谋愚,贵傲贱;观其事,上不利乎天,中不利乎鬼,下不利乎人,三不利无所利,是谓天贼。
聚敛天下之丑名而加之焉,曰:『此非仁也、非义也。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也。』不止此而已,又书其事于竹帛,镂之金石,琢之盘盂,传遗后世子孙,曰将何以为?将以识夫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也。【太誓】之道之曰:『纣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弃厥先神祗不祀,乃曰:'吾有命。」无廖■务天下(14),天亦纵弃纣而不葆。』察天以纵弃纣而不葆者,反天之意也。故夫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既可得而知也。
注释
(13)『留』为『智』字之误,即『知』。
(14)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诗经.大雅.皇矣】:『帝谓文王,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翻译:天帝告知我周文王:『你的德行我很欣赏。不要看重疾言厉色,莫将刑具兵革依仗。你要做到不声不响,天帝意旨遵循莫忘。』文】
而且我藉以知道上天爱民深厚的理由,还不仅于此。因为爱人利人,顺从天意,从而得到上天赏赐的人,是存在的;憎人害人,违反天意,从而得到上天惩罚的人,是存在的。爱人利人,顺从天意,而得到上天赏赐的是谁呢?回答说:象从前三代的圣王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就是。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又实行些什么呢?回答说:实行『兼』,不实行『别』。所谓兼,即处在大国地位不攻打小国,处在大家族地位不侵扰小家族,强大的不劫掠弱小的,人多的不侵暴人少的,狡诈的不算计愚笨的,尊贵的不傲视卑贱的。观察他们的行事,在上有利于天,于中有利鬼神,在下有利于人,三者有利,则无所不利,这就是天德。人们把天下的美名聚集起来加到他们身上,说:『这是仁,是义。是爱人利人,顺从天意,因而得到上天的赏赐的人。』
不仅止此而已,又把他们的事迹写于简帛,刻上金石,雕于盘盂,传给后世子孙。这是为什么呢?将用以使人记住爱人利人,顺从天意,会得到上天的赏赐。【皇矣】说道:『天帝告诉文王,你的德行我很欣赏(我思念有光明之德的人),不要看重疾言厉色,莫将刑具兵革依仗。你要做到不声不响,天帝意旨遵循莫忘(他不虚张声色,不崇尚夸饰与变革。不知不识,只遵循上帝的法则。)』天帝赞赏文王顺从法则,所以把殷商的天下赏赐给他,使他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声至今流传不息。所以爱人利人,顺从天意,从而得到上天赏赐的,已经可以知道了。那憎人害人,违反天意,从而得到上天惩罚的,又是谁呢?回答说:如从前三代的暴君桀、纣、幽王、厉王就是。桀、纣、幽王、厉王做了些什么呢?回答说:他们从事『别』,不从事『兼』。所谓别,即处于大国地位的攻打小国,处于大家族地位的侵扰小家族,强大的劫掠弱小的,人多的侵暴人少的,狡诈的算计愚笨的,尊贵的傲视卑贱的。观察他们的事迹,上不利于天,中不利于鬼神,下不利于人类,三者不利就无所得利,这就是『天贼』。
黄文勇 發表於 2025-6-19 17:44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天志中》"爱人利人顺天得赏"章义疏

《天志》三篇乃墨家"尊天事鬼"思想之核心,其论天志非谓人格神之恣意,实以"兼爱""利人"为天道至理。今观此章,墨子以赏罚为天志之显,阐明天人感应之理,其旨可析为三:

一、天志为法仪:爱人利人即顺天
墨子屡言"天欲义而恶不义"(《天志上》),此章更明言"顺天之意"在"爱人利人"。其所谓"天意",实为超越性的道德准则——"法仪"(《法仪》篇)。天以万物为刍狗,而独厚爱人利人者,盖因"兼相爱、交相利"乃宇宙秩序之本然。故顺天非谄媚神灵,乃践行公义。如禹治水、汤弭旱,皆以利民而受天赏,此即"天之行广而无私"(《法仪》)之实证。

二、天赏罚之机制:善恶自召
"得天之赏""得天之罚"非谓鬼神降祥降殃,实指行为自然之果报。墨子尝举"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受天命,桀纣幽厉遭天罚(《天志上》),皆因其政或利民或害民。此说近于《尚书》"天道福善祸淫",而更重人事:天赏罚之权,实通过"民之耳目"(《明鬼》)显现。爱人者人恒爱之,贼人者人恒贼之,此即"天罚"之当下性。

三、悖天者何以自绝于道
"憎人贼人"之所以为"反天之意",因其违背"天兼天下而爱之"(《天志下》)的本然秩序。墨子斥"别相恶"若"火就上、水就下"般悖逆天道(《兼爱下》)。桀纣之流纵欲残民,犹逆水行舟,其败亡非天有意惩之,乃自绝于生生之理。此说与《易·坤卦》"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相通,而更具实践理性。

结语:天志即民心
墨子之天志论,实将道德律令客观化为天道,又以"赏罚"强化其约束力。然其根本仍在"爱人利人"四字——天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后世董仲舒言"天人感应",虽承墨家而杂以阴阳,反失其质朴本色。读此章当知:顺天非祷祀也,惟行兼爱而已。

(全文约780字)

按:本文谨守墨家"三表法",引本之《墨子》内证,辅以三代史事为原之,更以"百姓耳目之实"察之,冀得墨学本真。
帅先帙式君 發表於 2025-7-20 00:28 | 顯示全部樓層
《墨子·天志中》天人感应论疏解

《天志》中篇所论,乃墨子“天志”思想之核心,其要义在于阐明天人相感、赏罚分明的宇宙伦理秩序。今观“爱人利人顺天天赏,憎人贼人悖天天罚”一节,实为墨家“天志”说之纲领,兹从义理、实践二端析之。

一、天志为法:赏罚之伦理依据
墨子言“天爱民厚”,非虚设之辞,乃以“兼爱”为天德本体。《天志》三篇屡申“天欲义而恶不义”,此处更以“顺天”“反天”为善恶分野。所谓“顺天之意”,即践行“兼相爱、交相利”;“反天之意”,则指“别相恶、交相贼”。天以“赏罚”为权衡,实为确立普世伦理准则——此与儒家“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相通,然墨家更强调“天”为具象意志主体,其赏罚如“日月星辰之行”般明确可验(《天志上》)。

二、历史为证:天人感应之实证
墨子论天志,必引三代圣王与暴君为证。禹、汤、文、武“爱人利人”,故得天赏,如《尚书·洪范》“五福”之应;桀、纣、幽、厉“憎人贼人”,故遭天罚,若《泰誓》“灾异频仍”之象。此非虚言,盖墨家“三表法”以“古者圣王之事”为验(《非命上》),历史经验即天志之显化。文中“不止此而已”一语,正暗示天赏天罚非限于个体祸福,更体现于国家兴衰、自然祥灾等宏观秩序。

三、实践指向:以天志匡正人世
墨家之“天志”,终归于“义政”实践。顺天者何以得赏?因其“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天志中》);悖天者何以受罚?因其“亏夺民衣食之财”(《非乐上》)。天意即民意之升华,故曰:“顺天意者,兼也;反天意者,别也。”(《天志上》)此论直指战国攻伐之弊,主张以“天志”为法仪,约束统治者行兼爱、废攻战,与《尚同》《非攻》诸篇互为表里。

结语
墨子“天志”之说,实为伦理化之宇宙论。其以“赏罚”为机制,将道德律令上升为天道法则,既为乱世立秩序,亦为弱者张正义。然其说过于强调“天”之意志性,与道家“天道无亲”、儒家“天命惟德”皆异。后世学者或讥其“明鬼”近巫,然其以天志规训人伦之用心,诚为先秦思想之独特光芒。

(全文约780字)

按:本文谨守墨家本义,参以《尚书》《墨子》他篇互证,兼论其思想史定位,力求言简而义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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