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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鹽鐵論】卷56申韓詩解2大夫:明理正法奸邪所惡良民之福文學:良吏所貴絕惡未萌使不為非非貴刑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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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東 發表於 2023-3-18 21:1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鹽鐵論】卷56申韓詩解2大夫:明理正法奸邪所惡良民之福文學:良吏所貴絕惡未萌使不為非非貴刑殺
題文詩:

御史又曰:犀銚利鉏,五穀之利,閒草之害.

明理正法,奸邪所惡,良民之福.故曲木惡,

直繩奸邪,惡於正法.是以聖人,審於是非,

察於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法,防非矯邪,

猶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備火,

法止禁奸.倘無法勢,雖賢人不,能以為治;

若無甲兵,雖孫吳不,能以制敵.是以孔子,

倡以仁義,民不從風,伯夷雖遁,首陽山而,

民不可化.文學對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

人廉法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良醫所貴,

貴審消息,而退邪氣,乃非貴其,下針石而,

鑽肌膚也.良吏所貴,乃貴其絕,惡於未萌,

使不為非,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

而今之所,謂良吏者,文察則以,禍其民也,

強力則以,厲其下也,不本乎法,之所由生,

專己殘心.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及無罪,

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驚駭,

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濘色淫,相連一節,

動百枝搖.詩經有云:舍彼有罪,既伏其辜,

若此無罪,淪胥以鋪.痛傷無罪,而累及也.

非患銚耨,之不利也,患其舍草,而芸苗也.

亦非患無,准平患其,舍枉繩直.故親近為,

過不必誅,是鋤不用;疏遠有功,不必賞是,

苗不養也.故世不患,無法患無,必行之法.

真法法情,防患未然,防微杜漸,至服心服,

心服身服,不敢為非,仁者愛人,正己正人.

【原文】
御史曰:犀銚利鉏①,五穀之利而閒草之害也。明理正法,奸邪之所惡而良民之福也。故曲木惡直繩,奸邪惡正法。是以聖人審於是非②,察於治亂,故設明法,陳嚴刑,防非矯邪,若隱括輔檠之正弧剌也③。故水者火之備,法者止奸之禁也。無法勢,雖賢人不能以為治;無甲兵,雖孫、吳不能以制敵④。是以孔子倡以仁義而民不從風⑤,伯夷遁首陽而民不可化⑥。
【注釋】
①犀:鋒利。銚(yao):古代一種大鋤。鉏:通『鋤』。
②審:辨別。
③隱括:矯正彎曲木材的工具。輔檠(qing):調整弓弩的工具。弧剌:指彎曲不正的樣子。
④孫,孫武,見【論功篇】注釋。吳,吳起,見【非鞅篇】注釋。
⑤『民』下原無『不』字,今據郭沫若說增訂。
⑥伯夷:商代孤竹君之子。其父將死,遺命立其弟叔齊。父卒,叔齊讓伯夷。伯夷曰:『父命
也。』遂逃去。叔齊也不肯立而逃。周武王伐紂,夷、齊叩馬而諫。及勝商,有天下,夷、齊恥食周
粟,隱於首陽山,採薇而食,遂餓死。見【史記·伯夷列傳】。
【譯文】

御史說:鋒利的鋤頭,對於五穀禾苗有利,而對於苗間的雜草有害。嚴明公正的法律,是奸邪之徒所害怕的,但對人民卻有好處。所以,彎曲的木頭害怕直繩去檢驗,奸邪的人害怕公正的法律。因此聖人明辨是非,詳察治亂,制定嚴明的法令,設置嚴厲的刑法,是為了防止為非作歹而糾正邪惡,正如用隱括和輔檠去矯正那些不直的木材和弓弩一樣。水是用來防備火的,法是用來禁止奸邪的。沒有法律和權力,雖是賢能的人也不能把國家治理好;沒有盔甲兵器,就是孫武、吳起也不能戰勝敵人。所以孔子提倡仁義,而人民並不聽從,伯夷死守仁義逃亡到首陽山,也不能把人民感化成和他一樣。
【原文】
文學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貴良醫者,
貴其審消息而退邪氣也(1),非貴其下針石而鑽肌膚也。所貴良吏者,貴其絕
惡於未萌,使之不為非,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2)。今之所謂良吏者,
文察則以禍其民(3),強力則以厲其下(4),不本法之所由生(5),而專己之殘
心。文誅假法(6),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
里驚駭,十家奔亡。若癰疽之相濘(7),色淫之相連,一節動而百枝搖。【詩】
云:『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無罪,淪胥以鋪(8)。』痛傷無罪而累也。
非患銚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芸苗也(9)。非患無准平(10),患其舍枉而繩直
也(11)。故親近為過不必誅(12),是鋤不用也;疏遠有功不必賞,是苗不養
也。故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也。
【注釋】
(1)審:詳察,診斷。消息:指人身上氣脈盛衰。
(2)囹圄:監獄。
(3)文察:指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嚴格審理。
(4)厲:殘害。
(5)本:根據。
(6)文誅:深文羅致。假法:假借法令。
(7)王先謙曰:『【治要】'濘」作'漫」,是。』漫:水滿橫流,引申為傳染。
(8)這是【詩經·小雅·雨無正】文。辜:罪。淪:陷落。胥:相。鋪:通『痛』,受害。
(9)『芸』,原作『去』,今據【治要】改。芸,除草。
(10)准平:測量水平的器具。這裡指標準。
(11)枉:不正,不直。繩:作動詞用,糾正。
(12)為:有。『為罪』與『有功』,互文見義。
【譯文】

文學說:法律可以把人判刑,但不能使人廉潔,也可以把人處死,但不能使人講仁義。良醫之所以可貴,在於他能明察氣脈盛衰,使邪氣(病)消退,不在於用石針去刺皮肉。好的官吏之所以可貴,在於能把壞事消滅在沒有發生之前,使人不去為非作歹,而不在於把犯人監禁起來,判刑或殺死。可是現在所謂好的官吏,動用嚴法禍害百姓,使用暴力強權殘害下級,不根據法律的本意,而是專憑自己的殘酷的心意行事。深文羅致,假借法令,陷害無辜,連累無罪的人,兒子牽連父親,弟弟連累哥哥。一人受罪,一州一里都恐懼,許多家的人逃亡。好像毒瘡一樣互相傳染,像好色和淫亂互相連繫,一個枝節動搖,百根枝條都晃動起來。【詩經】上說:『一人有罪,受到懲辦,他人無罪,受到牽連。』這是在怨恨無罪受連累啊。不怕鋤頭不鋒利,只怕留着雜草不鋤,反而把禾苗鋤掉了。不怕沒有測量水平的標準,只怕捨棄彎曲的木頭反而去糾正直木。所以對親近的人雖有過錯而不處罰他,就等於不鋤雜草;對疏遠的人雖有功勞而不獎賞他,就等於不去培育禾苗。所以國家不怕沒有法律,就怕沒有切實可行的法律。
趙耶 發表於 2025-7-16 1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卷五十六【申韓】篇所載御史與文學之辯,實為漢代法治思想與德治理念交鋒之縮影。御史所持"明理正法"之說,與文學主張"絕惡未萌"之論,二者看似對立,實則揭示了傳統治理智慧中"刑德相濟"的深層邏輯。

御史以"犀銚利鉏"為喻,強調嚴刑峻法如農具除草,乃"良民之福"。此說承申韓法統,認為"無法勢雖賢人不能以為治",直指孔子仁義教化之局限。其理論根基在於【韓非子·五蠹】"不恃人之為吾善,而用其不得為非"的性惡預設,將法律視為矯正人性弧剌的"隱括輔檠"。這種工具理性思維,確能解釋秦制"以法為教"的短期實效,卻未能正視商鞅"法峻而寡恩"的歷史教訓。

文學則立足儒家"導德齊禮"傳統,提出"良醫貴審消息"的預防性治理觀。其言"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直指法治的邊界效應,暗合【論語】"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之旨。所謂"絕惡於未萌",實為【周易】"履霜堅冰至"的憂患意識在政治領域的延伸。文中引【詩經·小雅·雨無正】"淪胥以鋪"之典,更揭示連坐制度下"一人有罪,十家奔亡"的治理異化,其批判鋒芒直指當時"文誅假法"的吏治弊端。

二者之爭實則觸及法律本質的永恆命題:御史強調法律的懲戒功能,文學則關注法律的教化意義。西漢桓寬將此論置於鹽鐵會議背景下記錄,別有深意。當桑弘羊等強調"准平""繩直"的行政效率時,賢良文學卻警惕"舍枉繩直"的治理陷阱。這種張力在漢代"霸王道雜之"的實踐中獲得調和——如董仲舒【春秋決獄】即以經義潤飾律令,使"誅心"與"誅行"得以兼顧。

今觀此辯,猶見其現代價值。真正的良法善治,當如文中"真法法情"四字所示:既需"防患未然"的制度設計,亦不可廢"正己正人"的德性培養。司馬遷評商鞅"刻薄少恩"而贊蕭何"因民之疾秦法",恰說明法治生命力終繫於人心向背。故【鹽鐵論】此篇非徒為漢政得失之記錄,實為中華治理智慧之雙璧,讀者當於刑德互補處得其三昧。
雨紛飛啊 發表於 2025-7-27 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鹽鐵論】卷五十六【申韓】篇所載御史與文學之辯,實為漢代法治思想與儒家德治觀之深刻交鋒。御史所持"明理正法"論與文學主張"絕惡未萌"說,恰如黃鐘大呂,至今猶發人深省。

御史之論,本於法家刑名之學。其以"犀銚利鉏"為喻,謂嚴刑峻法猶農器除莠,乃"良民之福",此申韓"以刑去刑"之遺意。其說有三要:一曰法具工具理性,若隱括矯弧、甲兵制敵,乃治國之必備;二曰法具威懾功能,孔子仁義之說不能禁奸,猶伯夷清節不足化民;三曰法貴勢位,無勢則賢者不能行治。此論實承商鞅"刑生力,力生強"(【商君書·去強】)之緒,將法律簡化為外在強制工具。

文學之對,則深得儒家預防性治理精髓。其以醫喻政,謂"良醫貴審消息"、"良吏貴絕惡未萌",直指法治之局限:法律僅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此說暗合【禮記·經解】"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之旨。更痛陳當時酷吏"文誅假法"之弊:執法者不究"法之所由生",反以"專己殘心"羅織罪名,致使"無罪淪胥",此即孔子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堯曰】)之現代詮釋。

二者之爭,實關涉法律本質之認識。御史所見乃消極法治,以禁奸止過為足;文學所倡則積極治理,追求"使民不為非"的教化境界。漢代桓寬錄此論辯,殆有深意:真正的治國之道,當如【尚書】所言"明於五刑,以弼五教",使法律與教化如車之兩輪。今觀文學"防微杜漸"之說,尤合現代法治預防性治理理念,其強調執法者當"正己正人",更揭示法治實施者的道德要求——此即【孟子·離婁上】"徒法不能以自行"之真諦。

文末"世不患無法,患無必行之法"一語,誠為千古箴言。法律若無公信力,則嚴刑反成禍民之具。故真正的良法善治,當如【鹽鐵論】所示:既要有"明理正法"的制度設計,更需"絕惡未萌"的教化之功,二者相濟,方可達致"心服身服"的治理境界。此中智慧,於當代法治建設仍具鏡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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