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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盐铁论】卷56申韩诗解2大夫:明理正法奸邪所恶良民之福文学:良吏所贵绝恶未萌使不为非非贵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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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向东 發表於 2023-3-18 21:1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盐铁论】卷56申韩诗解2大夫:明理正法奸邪所恶良民之福文学:良吏所贵绝恶未萌使不为非非贵刑杀
题文诗:

御史又曰:犀铫利鉏,五谷之利,闲草之害.

明理正法,奸邪所恶,良民之福.故曲木恶,

直绳奸邪,恶于正法.是以圣人,审于是非,

察于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法,防非矫邪,

犹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备火,

法止禁奸.倘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以为治;

若无甲兵,虽孙吴不,能以制敌.是以孔子,

倡以仁义,民不从风,伯夷虽遁,首阳山而,

民不可化.文学对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

人廉法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良医所贵,

贵审消息,而退邪气,乃非贵其,下针石而,

钻肌肤也.良吏所贵,乃贵其绝,恶于未萌,

使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

而今之所,谓良吏者,文察则以,祸其民也,

强力则以,厉其下也,不本乎法,之所由生,

专己残心.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及无罪,

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惊骇,

十家奔亡.若痈疽之,相泞色淫,相连一节,

动百枝摇.诗经有云:舍彼有罪,既伏其辜,

若此无罪,沦胥以铺.痛伤无罪,而累及也.

非患铫耨,之不利也,患其舍草,而芸苗也.

亦非患无,准平患其,舍枉绳直.故亲近为,

过不必诛,是锄不用;疏远有功,不必赏是,

苗不养也.故世不患,无法患无,必行之法.

真法法情,防患未然,防微杜渐,至服心服,

心服身服,不敢为非,仁者爱人,正己正人.

【原文】
御史曰:犀铫利鉏①,五谷之利而闲草之害也。明理正法,奸邪之所恶而良民之福也。故曲木恶直绳,奸邪恶正法。是以圣人审于是非②,察于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③。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以为治;无甲兵,虽孙、吴不能以制敌④。是以孔子倡以仁义而民不从风⑤,伯夷遁首阳而民不可化⑥。
【注释】
①犀:锋利。铫(yao):古代一种大锄。鉏:通『锄』。
②审:辨别。
③隐括:矫正弯曲木材的工具。辅檠(qing):调整弓弩的工具。弧剌:指弯曲不正的样子。
④孙,孙武,见【论功篇】注释。吴,吴起,见【非鞅篇】注释。
⑤『民』下原无『不』字,今据郭沫若说增订。
⑥伯夷:商代孤竹君之子。其父将死,遗命立其弟叔齐。父卒,叔齐让伯夷。伯夷曰:『父命
也。』遂逃去。叔齐也不肯立而逃。周武王伐纣,夷、齐叩马而谏。及胜商,有天下,夷、齐耻食周
粟,隐于首阳山,采薇而食,遂饿死。见【史记·伯夷列传】。
【译文】

御史说:锋利的锄头,对于五谷禾苗有利,而对于苗间的杂草有害。严明公正的法律,是奸邪之徒所害怕的,但对人民却有好处。所以,弯曲的木头害怕直绳去检验,奸邪的人害怕公正的法律。因此圣人明辨是非,详察治乱,制定严明的法令,设置严厉的刑法,是为了防止为非作歹而纠正邪恶,正如用隐括和辅檠去矫正那些不直的木材和弓弩一样。水是用来防备火的,法是用来禁止奸邪的。没有法律和权力,虽是贤能的人也不能把国家治理好;没有盔甲兵器,就是孙武、吴起也不能战胜敌人。所以孔子提倡仁义,而人民并不听从,伯夷死守仁义逃亡到首阳山,也不能把人民感化成和他一样。
【原文】
文学曰: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医者,
贵其审消息而退邪气也(1),非贵其下针石而钻肌肤也。所贵良吏者,贵其绝
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2)。今之所谓良吏者,
文察则以祸其民(3),强力则以厉其下(4),不本法之所由生(5),而专己之残
心。文诛假法(6),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
里惊骇,十家奔亡。若痈疽之相泞(7),色淫之相连,一节动而百枝摇。【诗】
云:『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8)。』痛伤无罪而累也。
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芸苗也(9)。非患无准平(10),患其舍枉而绳直
也(11)。故亲近为过不必诛(12),是锄不用也;疏远有功不必赏,是苗不养
也。故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
【注释】
(1)审:详察,诊断。消息:指人身上气脉盛衰。
(2)囹圄:监狱。
(3)文察:指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严格审理。
(4)厉:残害。
(5)本:根据。
(6)文诛:深文罗致。假法:假借法令。
(7)王先谦曰:『【治要】'泞」作'漫」,是。』漫:水满横流,引申为传染。
(8)这是【诗经·小雅·雨无正】文。辜:罪。沦:陷落。胥:相。铺:通『痛』,受害。
(9)『芸』,原作『去』,今据【治要】改。芸,除草。
(10)准平:测量水平的器具。这里指标准。
(11)枉:不正,不直。绳:作动词用,纠正。
(12)为:有。『为罪』与『有功』,互文见义。
【译文】

文学说:法律可以把人判刑,但不能使人廉洁,也可以把人处死,但不能使人讲仁义。良医之所以可贵,在于他能明察气脉盛衰,使邪气(病)消退,不在于用石针去刺皮肉。好的官吏之所以可贵,在于能把坏事消灭在没有发生之前,使人不去为非作歹,而不在于把犯人监禁起来,判刑或杀死。可是现在所谓好的官吏,动用严法祸害百姓,使用暴力强权残害下级,不根据法律的本意,而是专凭自己的残酷的心意行事。深文罗致,假借法令,陷害无辜,连累无罪的人,儿子牵连父亲,弟弟连累哥哥。一人受罪,一州一里都恐惧,许多家的人逃亡。好像毒疮一样互相传染,像好色和淫乱互相连系,一个枝节动摇,百根枝条都晃动起来。【诗经】上说:『一人有罪,受到惩办,他人无罪,受到牵连。』这是在怨恨无罪受连累啊。不怕锄头不锋利,只怕留着杂草不锄,反而把禾苗锄掉了。不怕没有测量水平的标准,只怕舍弃弯曲的木头反而去纠正直木。所以对亲近的人虽有过错而不处罚他,就等于不锄杂草;对疏远的人虽有功劳而不奖赏他,就等于不去培育禾苗。所以国家不怕没有法律,就怕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
赵耶 發表於 2025-7-16 10:18 | 顯示全部樓層
《盐铁论》卷五十六《申韩》篇所载御史与文学之辩,实为汉代法治思想与德治理念交锋之缩影。御史所持"明理正法"之说,与文学主张"绝恶未萌"之论,二者看似对立,实则揭示了传统治理智慧中"刑德相济"的深层逻辑。

御史以"犀铫利鉏"为喻,强调严刑峻法如农具除草,乃"良民之福"。此说承申韩法统,认为"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以为治",直指孔子仁义教化之局限。其理论根基在于《韩非子·五蠹》"不恃人之为吾善,而用其不得为非"的性恶预设,将法律视为矫正人性弧剌的"隐括辅檠"。这种工具理性思维,确能解释秦制"以法为教"的短期实效,却未能正视商鞅"法峻而寡恩"的历史教训。

文学则立足儒家"导德齐礼"传统,提出"良医贵审消息"的预防性治理观。其言"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直指法治的边界效应,暗合《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之旨。所谓"绝恶于未萌",实为《周易》"履霜坚冰至"的忧患意识在政治领域的延伸。文中引《诗经·小雅·雨无正》"沦胥以铺"之典,更揭示连坐制度下"一人有罪,十家奔亡"的治理异化,其批判锋芒直指当时"文诛假法"的吏治弊端。

二者之争实则触及法律本质的永恒命题:御史强调法律的惩戒功能,文学则关注法律的教化意义。西汉桓宽将此论置于盐铁会议背景下记录,别有深意。当桑弘羊等强调"准平""绳直"的行政效率时,贤良文学却警惕"舍枉绳直"的治理陷阱。这种张力在汉代"霸王道杂之"的实践中获得调和——如董仲舒《春秋决狱》即以经义润饰律令,使"诛心"与"诛行"得以兼顾。

今观此辩,犹见其现代价值。真正的良法善治,当如文中"真法法情"四字所示:既需"防患未然"的制度设计,亦不可废"正己正人"的德性培养。司马迁评商鞅"刻薄少恩"而赞萧何"因民之疾秦法",恰说明法治生命力终系于人心向背。故《盐铁论》此篇非徒为汉政得失之记录,实为中华治理智慧之双璧,读者当于刑德互补处得其三昧。
雨纷飞啊 發表於 2025-7-27 20:23 | 顯示全部樓層
《盐铁论》卷五十六《申韩》篇所载御史与文学之辩,实为汉代法治思想与儒家德治观之深刻交锋。御史所持"明理正法"论与文学主张"绝恶未萌"说,恰如黄钟大吕,至今犹发人深省。

御史之论,本于法家刑名之学。其以"犀铫利鉏"为喻,谓严刑峻法犹农器除莠,乃"良民之福",此申韩"以刑去刑"之遗意。其说有三要:一曰法具工具理性,若隐括矫弧、甲兵制敌,乃治国之必备;二曰法具威慑功能,孔子仁义之说不能禁奸,犹伯夷清节不足化民;三曰法贵势位,无势则贤者不能行治。此论实承商鞅"刑生力,力生强"(《商君书·去强》)之绪,将法律简化为外在强制工具。

文学之对,则深得儒家预防性治理精髓。其以医喻政,谓"良医贵审消息"、"良吏贵绝恶未萌",直指法治之局限:法律仅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此说暗合《礼记·经解》"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之旨。更痛陈当时酷吏"文诛假法"之弊:执法者不究"法之所由生",反以"专己残心"罗织罪名,致使"无罪沦胥",此即孔子所谓"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之现代诠释。

二者之争,实关涉法律本质之认识。御史所见乃消极法治,以禁奸止过为足;文学所倡则积极治理,追求"使民不为非"的教化境界。汉代桓宽录此论辩,殆有深意:真正的治国之道,当如《尚书》所言"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使法律与教化如车之两轮。今观文学"防微杜渐"之说,尤合现代法治预防性治理理念,其强调执法者当"正己正人",更揭示法治实施者的道德要求——此即《孟子·离娄上》"徒法不能以自行"之真谛。

文末"世不患无法,患无必行之法"一语,诚为千古箴言。法律若无公信力,则严刑反成祸民之具。故真正的良法善治,当如《盐铁论》所示:既要有"明理正法"的制度设计,更需"绝恶未萌"的教化之功,二者相济,方可达致"心服身服"的治理境界。此中智慧,于当代法治建设仍具镜鉴意义。
卢朱伍 發表於 2025-8-29 13:15 | 顯示全部樓層
《盐铁论》卷五十六“申韩”篇所载大夫与文学之辩,实为汉代政法思想交锋之精要。大夫主张“明理正法,奸邪所恶,良民之福”,强调严刑峻法为治国之器;文学则驳以“良吏所贵,绝恶未萌,使不为非,非贵刑杀”,倡导德教预防之功。二者虽立场殊异,然皆深植于先秦儒法传统,其辩犹见汉代政治哲学之张力。

大夫之言,承申韩法理之绪。其以“犀铫利鉏”为喻,谓法如农具,能除“闲草”以利五谷,故“明法严刑”可为“良民之福”。此论源于《韩非子·五蠹》“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之精神,主张以律令裁断是非,以刑威慑止奸邪。大夫更引孔子倡仁义而民不从、伯夷遁首阳而民不化之例,申明“无法势虽贤不能治”之理,实则暗合荀子“性恶”之说,强调外在规范之必要性。

文学之对,则本儒家德治之旨。其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直指法家工具理性之限。文学以“良医”为譬:医贵“审消息而退邪气”,非贵“下针石而钻肌肤”;吏贵“绝恶未萌”,非贵“拘囹圄而刑杀之”。此说源出《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亦与《管子》“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相契。文学更痛陈酷吏“文诛假法,陷不辜,累无罪”之弊,引《诗·小雅·雨无正》“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为证,斥其伤及无辜、败坏民风。

二者之辩,实乃“法治”与“德治”之辩证。大夫重制度约束,文学重教化熏陶;大夫求以法止奸于已然,文学求以礼防恶于未萌。然细察其论,非全然对立:大夫言“明理正法”,亦含“理”为先导之意;文学斥滥刑,未尝否定法之必要。故《盐铁论》之深意,或在揭示治国须礼法并用:法以惩恶,德以养善;法以立矩,德以化心。如《汉书》所谓“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终须以仁政为本。

观今日之治道,犹可鉴此古义:严法固不可废,然若无教化育民、正俗养廉之功,则法虽密而奸不止;德礼虽贵,若无制度保障、公正执行,亦易流于虚文。故良吏之贵,诚在“绝恶未萌”,使民耻于为非;而明法之设,亦当为“良民之福”,非徒为刑杀之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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