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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1喜怒诗解喜怒明类不发私怒忿事加威刑施奸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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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發表於 2022-4-28 17: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11喜怒诗解喜怒明类不发私怒忿加威刑施奸塞
题文诗:
喜怒政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
无怒之物;喜怒之间,必明其类.怒不可犯,
无罪之人,喜不,可戮之士;喜怒之际,
不可不详.喜不可纵,有罪之人,怒不可戮,
无辜之人;喜怒之事,不可妄行.将也行私,
而废其功,将者亦,可发私怒,兴战,
必用众心,合以私忿,而苟合战,用众必败.
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
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义,
而动不合,利义而止.怒可复喜,愠可复悦;
亡国而不,可以复存,人死者不,可以复生.
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以文为先,
以武为后.先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
一朝之忿,而亡其身.君子,威而不猛,
忿而不怒,忧而不惧,悦而不喜.可忿之事,
然后加之,威武震慑,威武加之,则刑罚施,
刑罚,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众恶不理,则其国亡.抱威处势.

喜怒第十一
【原文】
喜怒之政,谓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喜怒之间,必明其类。怒不可犯无罪之人,喜不纵可戮之士;喜怒之际,不可不详。喜不可纵有罪,怒不可戮无辜;喜怒之事,不可妄行。行其私而废其功,将不可发私怒,而兴战必用众心,苟合以私忿而合战,则用众必败。怒不可以复悦,喜不可以复怒,故以文为先,以武为后。先胜则必后负,先怒则必后悔;一朝之忿,而亡其身。故君子威而不猛,忿而不怒,忧而不惧,悦而不喜。可忿之事,然后加之威武,威武加则刑罚施,刑罚施则众奸塞。不加威武,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众恶不理,其国亡。
【译文】
身为将领应注意随时控制自己的情绪,心境虽难免有怒有喜,但仍应将公事与私心区分开来,才不至於误事。
生气时,不可迁怒无罪的人,也不可因一时的高兴,而赦免罪大恶极的人,应详究其情,再行发落。决断案件,也不可因自己的喜好,而滥杀无辜,或纵容有罪之人,不使情绪影响决策。将领不可喜怒无常,这足以抵销以往所有的战功,作战时,应团结部众的心,激励士气,齐力作战,如果只凭自己的血气之勇,强求军队硬攻,那麼全军将毁在他的手中。
【注释】
【孙子兵法】卷12火攻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13)。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14)。主不可以怒而兴师(15),将不可以愠而致战(16);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17)。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18)。(13)良将修之:修,有研究、处理的意思。优秀的将帅必须研究这个问题。汉简【孙子兵法】作:『良将随之。』
(14)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非利不动:于我不利则不行动。非得不用:不能取胜,就不用兵。得,指得胜、取胜;用,指用兵。非危不战:不到危急关头不轻易开战。(卓注:利,义,合于道义。)
(15)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国君不可以因一时的愤怒而兴兵打仗。汉简【孙子兵法】作:『主不可以怒兴军。
(16)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将帅不可以凭一时的怨愤而贸然与敌军交战。
(17)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合,符合。符合国家利益就行动,不符合国家利益就停止。汉简【孙子兵法】作:『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18)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明智的国君要慎重,贤良的将帅要警惕,这是使国家安定军队保全的根本道理。
译文:英明的国君应该慎重考虑这个问题,贤良的将帅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于国没有好处不要行动,没有取胜的把握不能用兵,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开战。国君不能因为一时的愤怒就发动战争,将帅不能因为一时的气愤就贸然下令出战。符合国家长远利益才可以用兵,不符合国家长远利益就停止用兵。愤怒可以重新转化为喜悦,气愤也可以重新转化为高兴,但是,国家灭亡了就不能复存,人死更不能再生。因此,英明的国君要慎重对待战争,贤良的将帅应该小心警惕贸然作战,这都是安定国家保全军队的根本原则!
   时时保持愉快的心情,就不容易发怒;终日郁郁寡欢,也就很难快了的起来,所以将领必先修文德,而后再讲究武功,如果战胜后不能更加谨慎,则将因轻敌而战败。一味的意气用事,事后必会后悔。一时的冲动,将导致身败名裂。
所以有才德的君子,威武而不野蛮;只知忧心,而不知恐惧;喜怒皆不形於色。平时就要树立威严,这样,刑法才有效力,一切的罪恶都可以扫尽。若无法确立威信,则刑罚就无法施行,众人跋扈而无法管束,那麼国家就会灭亡。

本文来自以下【文集

贾况奕 發表於 2025-5-12 01:53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喜怒篇》义理阐微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章以"明类"为枢要,阐发为政者御情之理。其文虽简,然涵摄儒法精义,诚治国之圭臬。今试析其三重境界:

一、喜怒之发,必契于道
"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者,乃《中庸》"发而皆中节"之政术体现。昔齐景公滥赏嬖臣,晏婴谏曰:"赏无功谓之乱"(《晏子春秋》),恰证违道之喜足败纲纪。诸葛公特标"明类"二字,实承《荀子·正名》"辨同异"之思,强调情感发动须符客观事理。唐太宗览《明堂针灸图》而禁鞭背刑(《贞观政要》),正得"怒不犯无罪"之三昧。

二、威刑之施,必准于法
"喜不可纵可戮之士,怒不可戮无罪之人"者,暗合《韩非子·有度》"刑过不避大臣"之说。诸葛治蜀,"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志》),恰是本篇最佳注脚。其"加威刑施奸塞"非任情逞威,乃如《商君书·赏刑》所言"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理性裁断。北宋包拯"笑比黄河清"(《宋史》),其不妄喜怒之态,正是法家"去好恶"理想的儒式表达。

三、性情之正,必本于诚
篇末"不可不详"之诫,实通于《大学》"正心"功夫。明代王阳明云"喜怒哀乐本体自是中和"(《传习录》),为政者若不能诚意修身,则"私怒忿事"必生偏蔽。汉文帝怒绛侯而悔(《史记·绛侯世家》),恰示明君亦需"克己"功夫。诸葛"淡泊明志"之训(《诫子书》),正是此篇心性论基础。

要之,本篇以法家形制为表,以儒家心法为里,将《礼记》"刑政相参"理念化为可操作之政术。今人观之,犹见武侯"宁静致远"之气象。治世者若能"明类"而发、"详审"而行,则近于"从心所欲不逾矩"之圣政矣。

(全文798字)
聪辩先生 發表於 2025-5-14 23:53 | 顯示全部樓層
《便宜十六策·喜怒篇》诠解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一章,乃为政者修身治事之圭臬。其文虽简,义理深邃,今试析之。

一、喜怒之政,当明其类
「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二句,直指人情之弊。世人常因私好而滥喜,因私恶而迁怒,此乃「不明天理,徇乎人欲」之过。为政者若任情纵性,则赏罚失序,如《礼记》所言「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终致政令乖舛。故诸葛亮强调「明类」——喜怒须依公理而发,非关私臆。

二、刑赏之施,必契于道
「怒不可犯无罪之人,喜不可纵可戮之士」二语,实承《尚书》「刑故无小,宥过无大」之旨。昔齐威王烹阿大夫而封即墨,正因其「怒不妄加,喜不轻予」。诸葛治蜀时,废廖立、李严而用董厥、樊建,亦本此道。盖「威刑」非为泄忿,乃「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使奸佞知惧,良善得安。

三、详审之际,存乎一心
篇末「喜怒之际不可不详」,尤见儒家「慎独」功夫。韩非尝言「喜则誉小人,贤不肖俱赏;怒则毁君子,使伯夷与盗跖俱辱」,恰为反例。诸葛一生「开诚心,布公道」,街亭之败而斩马谡、涕泣李邈之谤而不诛,皆因喜怒以法度为衡,非关私情。此即程颐所谓「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

结语
《喜怒》一篇,实为「格物致知」之延伸。为政者若能「廓然大公,物来顺应」,则如阳明先生所言「喜怒哀乐本体自是中和」。今人读此,当思「情绪管理」非仅心理学范畴,更是治国平天下之根基。诸葛之智,岂独在木牛流马哉?

(全文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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