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元(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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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称战国六国文字为“古文”。王国维的著名论文《战国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即是。[1]鉴于《说文》的录存,“佱”即“法”之古文无疑。此外,《续一切经音义》卷七“妙灋”一词有注云:“灋,古文法字也。”据此,“灋”也是“法”的古文。“法”之古文有二:一佱,一灋。显然,写作从水从去的“法”字退居其后,可谓今文。
除佱、灋为“法”之古文外,还有一个“廌”字,有时也被视为“法”之古文。
一、释“佱”
(一) 关于“佱(法)”
今传世本《礼记·缁衣》“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中的“全”字原本应该是个“佱”字,学界认为作“全”是误写,这似乎已经成为共识。之所以认定“全”为古文“佱”字之误,这是学者比对了上博简、郭店简《缁衣》后得出的。至今未有异议。此句上博简(一)《缁衣》简5作“故心以体廌,君以亡”,郭店简《缁衣》简9作“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因为“廌”、“灋”都能释为“法”,即与字形为“佱(法)”的字同义,由此推出:今传世本中“心以体全”的“全”为“佱(法)”字之误。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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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
引例 |
例字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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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传世本 |
心以体全,亦以体伤 |
全 |
为古文“佱”字之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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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简 |
故心以体灋,君以民亡 |
灋 |
释“法”。或疑当读为“废”(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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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简 |
故心以体廌,君以亡 |
廌 |
廌,灋也。(广雅)另一说:“廌”字古有“荐”音,荐、存古通。(杨泽生) |
但是,今传世本《礼记·缁衣》所依据的底本上究竟是不是个“佱”字,恐怕未必。原因有两个,一是“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相对成文,表意完整,二是在上博简中还有个“
读上博简《缁衣》简十四,简文引《吕刑》,有“折(制)以刑,惟作五
[1] 见《观堂集林》。文中有云:“故古文、籀文者,乃战国时东、西二土文字之异名,其源皆出于殷周金文。”
[2]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第190页。注云:从全从止。“全”古“百”字,见中山国《
字的古文。古文‘灋’应分析为从宀、从乏,实即‘窆’字,并非‘全’字。”[1]为此,特制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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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
引例 |
例字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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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传世本 |
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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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简 |
折以型,隹作五虐之刑曰灋 |
灋 |
“灋”即‘窆“字(李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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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简 |
折以刑,惟作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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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文》“法”之古文“佱”的异写(林志强)[2] |
但是,李零说:“‘灋’字应分析为从宀、从乏,实即‘窆’字,并非‘全’字。”季旭昇表示异议,他认为此字(窆):“下从‘乏’而讹,上从‘宀’,楚简多作为无义饰旁者,是此字即‘乏’,假为‘法’,不必一定要释为‘窆’字。”[3]
如果说“下从‘乏’而讹”,是“乏”,假为“法”,那也就是说“佱”字的下半不是“正”或“止”而是“乏”。乏、法通假。推而广之,“
我们的想法是:能不能将“
回到开头提出的问题上来,今传世本《礼记·缁衣》“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句中的“全”字原来应该是个“佱”字,学界认为是误写,现在看来,今传世本《礼记》当时抄录时所用的底本上,或许就是个“
至于上博简(一)《缁衣》简十四,所引《吕刑》简文中的“
(二)关于“佱(定)”
《尚书·大诰》“尔时罔敢易法”句中的“法”,有说当为“定”。“法者,古作‘佱’,与‘定’相似,故今文为‘定’。”[4]“佱”,可释为“定”。
如:上博简(四)《昭王与龚之
例一、 郭店简《老子甲》简一四:“万物将自定”的“定”。王弼本、河上公本作“定”,马王堆本及传世本或作“正”,写作“天地(或天下)将自正”。“正”、“定”两字音同义近。
为清楚起见,借用李若晖所著《郭店竹简老子论考》一书中的《老子异文对照表》,摘引相关文句如下:[5]
[1] 《上博馆藏楚竹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2] 《古本尚书文字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3]季旭昇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按语中“上从‘宀’”,当为“上从‘穴’”。
[4]《今文尚书考证》:“锡瑞谨案:今文‘法’作‘定’,与下‘今天降定’义贯,于义为优。”十三经清人注疏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88页。
[5] 表中简称如下:郭(郭店《老子》)、马(马王堆甲乙本《老子》)、指(《道德真经指归》)、河(《道德经河上公注》)、想(《老子想尔注》)、王(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傅(《道德经古本篇》)。
郭 | 甲14 | 万 | 物 | 自 | 定 | |
马 | 甲道 | 天 | 地 | 将 | 自 | 正 |
乙道 | 天 | 地 | 将 | 自 | 正 | |
指 | ||||||
河 | 为政 | 天 | 下 | 将 | 自 | 定 |
想 | 道 | 天 | 地 | 自 | 止 | |
王 | 37 | 天 | 下 | 将 | 自 | 定 |
傅 | 37 | 天 | 下 | 将 | 自 | 正 |
郭 | 乙14—15 | 清 | 清 | 为 | 天 | 下 | 定 | ||||
马 | 甲德 | 请 | 覩 | 可 | 以 | 为 | 天 | 下 | 正 | ||
乙德 | |||||||||||
指 | 大成若缺 | 能 | 静 | 能 | 清 | 为 | 天 | 下 | 正 | ||
河 | 洪德 | 清 | 静 | 为 | 天 | 下 | 正 | ||||
想 | |||||||||||
王 | 45 | 清 | 静 | 为 | 天 | 下 | 正 | ||||
傅 | 45 | 知 | 清 | 靖 | 以 | 为 | 天 | 下 | 正 |
也写成古文“灋”。这就很值得我们注意,这里“灋律令”中的“灋”,毫无疑义表达的是法律的意思。还有,秦权诏令有云:“灋度量则壹者,皆明壹之。”也镌铭作“灋”字。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灋”是个多义词,可通作废,也可表示法令、法规的意思。我们之所以特别要提到《语书》和秦权铭文中的“灋”字,不止在于它的表意有别于“废”,而更主要的是考虑它们之间的时空转换:从时间上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较早,可能是商鞅时期的遗存,而《语书》则是秦始皇二十年发布的文告,其间相隔百余年,“灋”的词义扩大了。词义扩大了,字形却没有改变。不过,过不了多长时间,字形也是要变的。读张家山汉简,我们就已经基本上看不到“灋”字的影子了,由从水从去的“法”字取而代之。
另外,信阳长台关1号墓1—07号简中有“狄之闻之于先王之灋也”一句,句中“灋”字的形体也有了些讹变,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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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廌”及獬冠
《说文通训定声》:“廌,假借为薦,实为荐。”“廌”又借作“存”用,如:上博简(四)《曹沫之陈》简14:“三代之陈皆廌(存)”简41:“《周等(志、典)》是廌(存)”。
不过,我们还得回引一下上博简《缁衣》简5“故心以体廌,君以亡。”一句,句中“廌”字在郭店简“心以体法”中写作“法”据此将“廌”借作“法”,顺理成章。然而也有认为应读为“存”的,认为“心以体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义的典型例句。[1]如若非要将“廌”字借作“薦”或“存”讲,似无不可,似有独出心裁之意。
廌,《说文·廌部》:“廌,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灋”字同义。《广雅疏证》上说:“廌与灋同意。灋亦作法,廌亦作豸”,并引《独断》所云“法冠”以证。法冠,源自“廌”。
清人王念孙氏指法冠为惠文冠,“秦制,执法服之”,则似与战国楚之法冠名称不合。惠文冠,又称武冠,古代武官之服式。相传战国赵武灵王(前325—前299在位)效胡服而始用。惠文,赵武灵王之子何的谥号。王国维《胡服考》有详细求证。究其源,非法服之制明矣。[2]
《淮南子·主术训》是将它们分开说的。刘文典在《淮南鸿烈集解》卷九《主术训》中有详解。
包山简简259有:“一桂(獬)[1]上博简《缁衣》简5“故心以体廌,君以亡。”整理者注云:“廌 《广雅·释诂》:‘廌,灋也。’郭店简作‘灋’,今传世本作‘全’。”此句郭店简作“古心以体法,君以民芒”。今传世本作“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在本文第一部分“释佱(法)”中已经做了解说。有认为“廌”字古有“荐”音,“荐”正是文部字,而“荐”、“存”古通。认为“心以体存,君以民亡”是互文足义的典型例句。(杨泽生《战国竹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此可谓见仁见智。
[2][2] 《观堂集林》卷二十二。
[3] 《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303页。
也是很自然的事。《太平御览》上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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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会很自然想到那位衣敝履空,以鹖为冠,幽居深山的“鹖冠子”。他是楚人,生活的年代大致在战国末期,曾为冯(一作庞)煖之师,著有《鹖冠子》一书,多为道家言。鹖,似雉而大,青色,有毛角,勇健,斗死乃止。鹖冠子取鹖羽为冠而自名。这可能就是上面所说的惠文冠、
无独有偶,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异时鲁法”一则案例中,有一佐丁犯有盗粟罪,吏卒将他抓来,见他“冠鉥(鹬)冠”。所戴的帽子是“鹬冠”,鹬蚌相争的“鹬”。[1]整理者注云:“鉥,读为‘鹬’,见《说苑·修文》。《庄子·天地》:‘皮弁鹬冠,缙笏绅修。’春秋时已有这种用翠鸟羽毛装饰的冠,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等。”从简文看这种“鹬冠”是儒者所饰:“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礼,
四、小结
我们企图编织一张关于从佱、灋、廌到“法”字字形的演化图谱,但终因资料不足,只能暂告阙如。
灋,在传统先秦著作中是个常用字,比如它常见于《周礼》中。然而,编撰于战国时期的《左传》《国语》却不用“灋”而用“法”,据统计,“法”字于《左传》33见,于《国语》31见。[2]这60余出的“法”字,毫无疑问都写成从水从去的“法”字,绝无例外。尽管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并不全可通释为法律、政令,但表示政令、法制的意义已赫然存在。如《左传·昭公七年》中的“仆区之法”、《国语·齐语》中所说“遂修旧法”等。我们不禁会这样想:“佱”、“灋”、“廌”诸字怎么会在传世的战国文献中消失殆尽?这似乎不可能。我们不免会做出这样的推断:大凡是汉人重新做了修纂或改窜。
其实,这不单纯是一个字的异写问题。文字,特别是汉字(方块字),它的构形、读音和释义都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无论是甲骨、金文,乃至战国古文,它反映出中华民族早期的智慧开发和文明程度;文字是思想的载体,特定时期的人文精神和道德追求都在当时的语言构成形式中得以体现。我们探求“法”字的来龙去脉,正是因为它关乎“法”的渊源及其演变的历程,关乎我国早期“法”概念形成脉络的把握。我们曾经在《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有待纵深发展》一文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其实,这不单纯是一个字的异写问题。我们联想到《法经》之‘法’、联想到商君‘改法为律’的提法,不免背脊冒汗。私下自忖:在李悝、商君那个时候‘法’字会如何写?《法经》伪作之说虽时有申说者,‘改法为律’时有提出异议者,但都还没有考虑到这一层。”[3]
事实是:战国古文中“佱”、“灋”、“廌”诸字的存在,与传世战国历史文献中“法”的普适,发生了无可回避的激烈冲突。我们理当正视它,从矛盾冲突中寻找它们的平衡,从文字演化的路径中去探求法史的奥秘。
2011/8/20
华东政法大学古籍所
[1]鉥,长针,或刺。字书无“鹬”义义项。今通作鹬,出于简文、注文内容而倒推得出。
[2] 王沛《黄老“法”理论源流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
[3]载《中国社会科学报》ffice:smart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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