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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如何可能?(2)

國學新聞| 學術動態

2012-2-28 09:48| 發佈者: 家鄰| 查看: 1976| 評論: 0|來自: 光明網理論

摘要: 二     現代人的互信達成之所以困難,歸根結底,是因為現代社會關係中的經濟主義泛濫使得現代人的『經濟人』人格具有過度張揚的傾向。而我們知道,『經濟人』在本質上是自利的,且這種自利傾嚮往往使得 ...



    現代人的互信達成之所以困難,歸根結底,是因為現代社會關係中的經濟主義泛濫使得現代人的『經濟人』[5]人格具有過度張揚的傾向。而我們知道,『經濟人』在本質上是自利的,且這種自利傾嚮往往使得『經濟人』對於所謂的『蛋糕理論』具有高度的共識。試想,如果我們把利益的獲得看成是一個分割『蛋糕』的過程,這勢必將『經濟人』之間的關係敵對化。因為,如果別人分得的『蛋糕』份額多一點,也就意味着你將獲得少一點。所以,從這種邏輯出發,自然『經濟人』之間是難以達成互信。


    當然,隨着市場經濟的發達與市場遊戲規則的日益完善,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對於利益的相互性認知越來越提高,而且就『經濟人』的本性來說,彼此之間的誠信有利於交易成本的降低。這些將無疑會強化了『經濟人』的道德理性色彩。但是,理性的『經濟人』的利益讓步與講道德畢竟是有限的,而且,這一讓步過程往往又是交換主體之間多次博弈或討價還價的結果。而討價還價又是以實力為基礎的。因此,與其說是主動讓步,毋寧說是不得已的選擇。特別是在市場經濟尚未規範的情況下,博弈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往往使得利益的分割並未真正按各自的『應得』來實現。可見,道德選擇在『經濟人』的博弈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僅限於對於遊戲規則的遵守。然而,這樣說並不意味着『經濟人』之間的互信是不可能的。


    因為,我們對現代人的『經濟人』界定其實在很大程度只能說一種不完全判斷。任何人作為社會性存在其本質的形成是各種社會關係相互作用的結果。這是馬克思主義人學的基本觀點。但是,人是一個具有多種需要層次的主體性存在。當然,同樣需要肯定的是,在人的多種需要中,物質利益需要是首要的基本需要之一。然而,馬克思主義唯物主義人學並沒有因此而忽略人的其他需要的意義,相反,『人的全面發展』始終是馬克思主義人學的終極目標。這就是說,用『經濟人』來界定人的本質並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要求。事實上,在人與人的交換過程中,人的各種需要都參與了交換的過程,只不過有時或大多數時候人的物質需要對交換起了支配性的影響,但決不是唯一的影響。即使是純粹的『經濟人』,其利潤最大化概念總會受到其它非經濟因素的影響。譬如,在利潤接近的情況下,更多的人願意選擇與『熟人』、有信譽度的人甚至在個性上他喜歡的人進行交易。至於非經濟活動之間的人類交換則是滲透了更多的人格因素在內,這一點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能感受到的。特別是隨着基本物質需要得到滿足的群體即中產階層隊伍的日益擴大,人類社會交換的非經濟因素比重將有明顯的提高。而在這些非經濟因素中,道德需要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我們知道,任何人都是一個具有個體性和社會性的二重性存在。這一客觀事實也就決定了任何作為個體的人對於其他人的依賴與需要。所謂需要(desire),從另一角度來講就是『欠缺』(want),人是因為欠缺,所以才有需要,或者說,『欠缺』(want)是需要的客觀內容,而『需要』(desire)是欠缺的主觀形式。而個體對於他人/社會的需要就是源自於個體離開了群體就無法生存這一客觀事實。正是由於主體對於外部世界的這種必然依賴性,所以個體在與他人/群體的交換過程中會逐漸達成一些價值與秩序共識,而這種共識通過實踐的強化又會轉化為主體行為活動的『應當』。『應當』雖然是對主體的一種強制,但它卻不是外部的強加,而是在主體理性自覺基礎之上的一種『自願』,它作為一種客觀的精神力量是主體需要(desire)的對象。以此而論,無論是什麼時代的人,無論從事何種生產活動,其行為活動的目的除了滿足自己的外在的物質需要之外,還希望能滿足自己對『應當』的需要。因為只有這樣,他的行為才顯得合理、合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看到許多不講道德與信用的人,但這決不意味着他沒有道德需要,只是他有他自己的道德或『應當』而已。所謂『盜亦有道』,就是如此;荀子所謂『義與利,人之兩有也』,也是客觀事實。


    於此,我們可以看到,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人們需不需要道德,而在於人們需要什麼樣的道德?在於人們對於什麼才是『應當的』行為的共識能否達成?如前所述,主體的『需要』(desire)是對客觀的『欠缺』(want)一種反映形式。但是,不同主體的『欠缺』(want)向『需要』(desire)的提升並不是相同的,甚至同一主體在不同時間的同一『欠缺』(want)也表現為不同的『需要』(desire)形式。這就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內容雖然是客觀的,但是表現需要的形式卻是主觀的。在『經濟人』的交換與博弈過程中,雖然博弈雙方對自己的勢力十分清楚,但什麼才是自己『應得』的份額,博弈雙方的主觀期望(『應得』)卻往往與現實(『所得』)存在着較大的落差。儘管如此,博弈雙方必須接受這一事實,否則,如果交易不能達成,那樣則雙方都無法實現自己的目的。不虧本或少賺錢,這是『經濟人』交換的底限。正是在這個底限範圍內,『經濟人』更為關注的是博弈是否是遵循既定的遊戲規則來進行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則『經濟人』對於自己的『所得』與『應得』之間的距離會採取一種無可奈何但又無怨無悔的態度來接受。


    所以,我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互信之所以可能主要是基於市場法則的介入。市場法則有如上面所提到的『第三者』,是不同利益需求主體或陌生人之間建立起互信的中介與前提。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亦如兩個陌生人之間的互信與第三者即共同的『熟人』之是否值得信賴一樣,充當『經濟人』之間交換的市場法則同樣必須是一個值得信賴的法則。否則,『經濟人』之間的互信是不可能的。而值得信賴的市場法則的建立同樣一個社會不同利益階層之間的博弈過程,且這種博弈往往得通過民主政治的形式才可能實現,而政府則必須在維護這種博弈結果即市場法則方面起到『保護神』的作用。只有這樣,市場法則的公信力才可能真正確立起來。也唯其如此,人與人之間的互信才是可能的。
來源:光明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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