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劉旦宅遺孀和子女訴江蘇中煙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在普陀區法院一審開庭。原告提出了80萬元的賠償請求,被告卻表示,其和劉旦宅之間是委託設計的法律關係,劉老和其好友臧石奇先生在1988年共同重新設計了煙標並收取了設計費用3000元。法院將擇期作出判決。
劉旦宅是中國畫大師、國內外享有盛名的紅樓夢人物畫作者。三名原告王微粼、劉天煒、劉天燁,系劉旦宅先生的遺孀與其子女。他們訴稱,劉旦宅先生於2011年3月2日辭世後,三原告作爲繼承人享有劉旦宅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本案第一被告爲江蘇中煙公司,第二被告爲銷售涉案香菸的個人蔣某。 2012年10月,原告從被告蔣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由被告江蘇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南京過濾嘴香菸・金陵十二釵』香菸,發現該煙盒上擅自使用了【石頭記人物畫】書中第23頁的【黛玉葬花】作品,並對該原作做了裁切與修改,破壞了劉旦宅對原作的構思,原作中的提款『黛玉葬花』四個字也被裁去,印章被修改。【石頭記人物畫】於1979年出版,由劉旦宅作畫、周汝昌配詩、郭沫若題名。 原告認爲,被告江蘇中煙公司的行爲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以及複製權、發行權、獲得報酬等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蘇中煙公司在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停止在涉案產品上使用涉案畫作。被告蔣某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被告江蘇中煙公司卻表示,煙標上使用的畫稿是劉旦宅先生按照公司要求重新設計創作的,與涉案作品是完全不同的作品。1985年,江蘇中煙公司向社會徵集金陵十二釵的煙標作品,南京一位畫家的作品中標。1988年,『紅學大師』周汝昌的學生告知江蘇中煙公司,這個煙標的設計抄襲了劉旦宅的畫作,藝術效果很差,還配錯了周汝昌的詩。江蘇中煙公司立即向這位畫家核實,對方承認了抄襲。 江蘇中煙公司隨即與劉旦宅、周汝昌接觸,處理此事。劉老表示既往不咎,同時對煙標的創意非常感興趣,主動提出原畫作並不完全適合用來作爲煙標,但他本人很忙,能否由他和好友共同重新設計畫稿。1988年8月,江蘇中煙公司將3000元設計費用交付給他,當時劉的夫人也在場。和劉老共同重新設計畫稿的好友臧先生出具收條一張。隨後,劉老交付了重新繪製的畫稿,江蘇中煙公司拍照後用於煙標。『也就是說,劉老畫了兩幅畫。』江蘇中煙公司的代理律師說。 (記者 徐軼汝) 來源:新民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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